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立行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春福:
你因与梨树县人民政府及梨树县交通综合经营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张春福与原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综合经营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1年9月19日通过梨树县人民法院调解程序解决,并已执行完毕。对于张春福主张梨树县人民政府应撤销梨树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梨信联办[2010]21号《关于解决梨树二公园占用梨树县交通综合经营公司已灭失的7户住宅房场地的补偿处理意见》的申诉请求,本院认为该案属于信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