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艳与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5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艳。

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

上诉人张维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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