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艳。
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广良,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
上诉人张维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