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廷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恒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在亮,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胜堂,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庭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庄虔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宗寿喜,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风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思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臧业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建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乐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金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旭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克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思强,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庭雪,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梁廷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诉人梁廷秋等十七人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2015)长行立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11)137号批复。3、撤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2)196号批复。4、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复决字(2015)12号通知书。5、将被征耕地依法复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廷秋等十七人上诉称:1、总体规划批复不合法。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2011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东兴村、西兴村、新兴村靠沈长公路两侧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主要粮食、蔬菜基地)调整为一般耕地报省批复。
2、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2012年县政府并未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以“经村民大会决定同意本次征地方案、被征地农民不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等字样的虚假材料,将我们村11.3523公顷耕地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转为了建设用地。
3、省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因村民不同意征地,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给部分村民下发决定书后,其中15户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得知省政府的批复文件,村民在诉讼中主张了省政府的批复不合法问题,二审法院判村民败诉后,上诉人多次去北京和省内上访,上访后得知行政复议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向吉林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中,梁廷秋等十七人起诉要求撤销吉政函〔2011〕137号批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及吉国土资耕函(2012)196号批复(《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这两个批复均系吉林省人民政府依行政职权对土地利用方面作出的批复,内容涉及土地征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故梁廷秋等十七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妍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