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终字第3号
王国祥与镇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二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男,195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常颖,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国军,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柴庆,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祥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赉镇政府)、王国军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祥以与被上诉人王国军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国祥与被上诉人王国军已达成协议,且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对该协议表示认可,上诉人王国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国祥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行处字(2014)1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王国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