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华、王英华、王丽华、王占华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5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初字第5号

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新华,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王丽华,女,1947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王英华,女,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王占华,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璐,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诉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以与洮南市人民政府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负担。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蕊

处理过的文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