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初字第5号
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新华,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王丽华,女,1947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王英华,女,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王占华,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璐,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诉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以与洮南市人民政府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新华、王丽华、王英华、王占华负担。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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