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终字第7号
丁岩与镇赉县运输管所交通行政处罚
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岩,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刁林海,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成,镇赉县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岩因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岩以与被上诉人镇赉县运输管理所之间的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丁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丁岩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及镇赉县运输管理所作出的镇运政罚(2014)00100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丁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裴晓明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