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丰与洮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于洪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延峰,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佟明春,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上诉人马云丰,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0)通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任秀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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