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于洪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延峰,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佟明春,洮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上诉人马云丰,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0)通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任秀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