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3号裁定书

2016-07-12 19:24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初字第3号

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义,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宝江,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康明礼,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义不服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洮政复决字[2013]1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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