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初字第3号
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义,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宝江,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康明礼,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义不服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洮政复决字[2013]1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静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