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立字第8号
起诉人陈庆玉,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庆玉的起诉状,其诉称:2011年,因拆迁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置于此,当时房门损坏不能进户,1个半月后换门才进户,进户后发现此房光照不好,卫生间安装了坏管,地漏安装在地面的高处,冬天屋内寒冷,直到2014年才能达到供热标准。由于居住环境恶劣,使身心受到极大的侵害,患有严重的风湿骨病和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费用很大,严重侵害了我的健康权、身体权等多种权利,也违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和四棚改办[2008]6号文件的规定。我要求重新调换房屋,补偿身心健康侵害8万元,并补偿因低温耗电量增加从入住至2015年5月的电费9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庆玉因房屋的居住条件问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调换房屋、补偿身心健康侵害及电费,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陈庆玉的起诉本院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庆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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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