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李玉粉,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原告李玉粉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更正户口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粉以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已作出了更正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粉负担。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艺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