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乐生与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立字第23号

起诉人刘乐生,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收到起诉人刘乐生的起诉状,其诉称:1、违规收费:我是四平辽河垦区原粮贸公司职工,原公司和梨树农场于2001年、1999年先后解体,和原单位其他职工一样,从事个体就业。2014年5月退休,之前在补缴2003年7月至2013年12月这个时间段的社保费时,四平市社保局在无任何文件和条款的规定下,指示垦区社保科实行同等条件退休按两种指标收费(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0%和28%收费)。2013年我原单位退休人员按20%收费16000元,我的正常缴费指标是17000元(晚退一年增缴1000元),多收我保费2698.85元(改正收据后的数字),由垦区社保科代收款,开临时收据(垦区临时收据的“梨树农场”公章属违法使用的空头公章)。2、开错收据:我退休前补缴保费19541元,垦区临时收据已标明我个人名字和2003年7月至2013年12月费款所属期,但四平社保局申报科却把其中的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这2.5年的保费单独开成“梨树农场”单位名头的零星缴费收据,费款所属期开成2014年3月,没有各种数据,然后在收据的右下角用手写改正为:刘乐生,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而四平市社保局收据已标明:机打收据,手写无效。收据没开错,为什么用手改正?在我多次要求下,四平市社保局不得不把错收据改正过来,开错收据的理由答复是:这2.5年的缴费是当年“梨树农场”的待转基金,既是当年的“待转基金”,费款所属期为什么开成2014年3月?一个已解体多年的梨树农场哪来的待转基金?我个人补缴的保费怎么就变成了梨树农场的“待转基金”?我是一个无任何单位的人,为什么说是按单位比例28%收费?请法院判令四平市社保局退还多收的社保费,赔偿我为改正收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乐生自诉于2014年5月退休,在退休前补缴社保费并发现保费收据开错,至此起诉人知道被诉行为发生应在2014年5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的起诉人刘乐生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乐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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