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活与延吉市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杨仁活,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今淳(已死亡)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姜世雄,局长。

再审申请人杨仁活因尹今淳与延吉市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延州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仁活申请再审称,其母尹今淳是新兴街道卫生所的投资者和所有者之一,延吉市卫生局将新兴街道卫生所改为新兴卫生院违法,侵害了集体企业和其合法权益。其母在改为新兴卫生院后仍是合法职工,应当享受退休待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两级法院多次撤销延吉市卫生局2001年10月12日的处理决定,但没有判决行政赔偿,应当归还新兴街道卫生院财产、赔偿30年的退休费及申诉上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仁活为尹今淳的权利义务继承人之一,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本案委托代理资格;延吉市卫生局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的《关于尹今淳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尹今淳信访请求的答复和重复处理,一、二审判决认为该《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杨仁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仁活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锋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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