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杨仁活,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今淳(已死亡)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姜世雄,局长。
再审申请人杨仁活因尹今淳与延吉市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延州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仁活申请再审称,其母尹今淳是新兴街道卫生所的投资者和所有者之一,延吉市卫生局将新兴街道卫生所改为新兴卫生院违法,侵害了集体企业和其合法权益。其母在改为新兴卫生院后仍是合法职工,应当享受退休待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两级法院多次撤销延吉市卫生局2001年10月12日的处理决定,但没有判决行政赔偿,应当归还新兴街道卫生院财产、赔偿30年的退休费及申诉上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仁活为尹今淳的权利义务继承人之一,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本案委托代理资格;延吉市卫生局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的《关于尹今淳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尹今淳信访请求的答复和重复处理,一、二审判决认为该《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杨仁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仁活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锋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