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恩江诉临江市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初字第7号

原告郑恩江,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岩,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委会。住所地: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

法定代表人张尤楼,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凤玉,临江市花山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恩江诉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复议一案中,因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自行撤销了临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郑恩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但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恩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