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耿长林。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耿长林已达成安置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尹秀娟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