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贾振涛。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
被告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万中国。
委托代理人翟红光。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
原告贾振涛诉被告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王贵芹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