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双行非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希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桂华(道号王常源),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长双(甩)林罚决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王常源作出行政处罚。因被处罚人王常源没有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以被处罚人名字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张驰亮
审判员 任国杰
审判员 张文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公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