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与王桂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双行非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希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桂华(道号王常源),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长双(甩)林罚决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王常源作出行政处罚。因被处罚人王常源没有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林业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以被处罚人名字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张驰亮

审判员  任国杰

审判员  张文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公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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