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华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二行初字第6号

原告:周培华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超。

原告周培华不服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培华提出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遗漏了诉讼请求,需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培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秀梅

审判员  赵春生

审判员  张楠楠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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