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立初字第10号
起诉人:宋玉良,现住农安县。
2015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宋玉良的起诉状,要求判令“农安县工农兵水库占地退赔协议书”为虚假协议书,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农安县工农兵水库占地退赔协议书》是1979年4月17日签订,至2015年10月份起诉,已经过36年,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起诉人对“农安县工农兵水库占地退赔协议书”有异议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宋玉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