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继双。
被告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曲平。
第三人王小会。
原告杨继双诉被告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第三人王小会车辆注册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向本院已提起了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继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