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王守文。
委托代理人王慧敏。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72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以吉林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72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