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潘永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潘永坤。

委托代理人张玉侠。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86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吉林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潘永坤位于江北民主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

方因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因而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86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裁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潘永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86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潘永坤未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永坤依法应当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86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忠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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