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梅诉与松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朱艳梅。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委托代理人赵智。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

原告朱艳梅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艳梅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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