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朱艳梅。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委托代理人赵智。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
原告朱艳梅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艳梅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