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左保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左保义。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松原市二桥东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左保义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左保义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4)2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左保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左保义的四处房屋进行了补偿,其中的一处按照面积为35㎡、评估单价为3 314元/㎡予以补偿。经审查,此35㎡房屋中的20㎡在2006年航测图中并无体现,且实际亦无此房屋。据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认定不清,以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政房征补(2014)2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