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松原市宁江区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税务事项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宁江地税通(2015)1505号税务事项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欠缴2002年至2005年房屋租赁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经多次催缴未果,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