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宁江地税通(2015)1505号税务事项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欠缴2002年至2005年房屋租赁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经多次催缴未果,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