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黄保伟。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黄保伟位于江北临江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因而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裁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黄保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对被执行人黄保伟的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与查档记载不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作出的裁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4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宝忠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