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71号
华泽臣诉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长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华泽臣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泽臣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理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