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臣诉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71号

华泽臣诉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长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华泽臣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泽臣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理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