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吉行监字第94号
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诉松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松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以吉房权证松字第SB004789号产权证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文明、吴克友、宁万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寻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