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刘永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非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刘永涛。

委托代理人张玉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3】00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审查。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祁霁、韩国峰,被执行人刘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已明确答复本院,2009年的拆迁行为因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因而转入征收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刘永涛辩解2009年刚开始拆迁时,其院里都是房子,由于拆迁导致院内的房屋被破坏,原有的房子不存在了,就在原有的房子的位置搭接了棚子。房屋被破坏的原因是2009年拆迁造成的,应当按照2009年时的房屋进行评估,不应当认定我的房子为棚子。刘永涛并不否认征收决定确认为棚子的部位现在是棚子。刘永涛虽然主张是2009年开始的拆迁导致其原有的房屋灭失,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异议支持。即便是2009年就开始拆迁,因刘永涛并未与拆迁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刘永涛并未失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刘永涛的此点辩解不能成立,无法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松政房征补【2013】00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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