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监字第10号
吕清杰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清杰以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吕清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