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徐中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非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肖华芳。

委托代理人刘鑫鹏。

被执行人徐中强。

被执行人丛淑贤。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松国土资<责>字(20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交出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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