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姜彦东。
委托代理人贾玉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宝忠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