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姜彦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姜彦东。

委托代理人贾玉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松政房征补[2014]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宝忠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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