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39号
郑君诉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四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