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旭升诉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再审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9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殷旭升:

你诉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江市住建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白山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该判决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临江市住建局作出的临住建裁字[2012]1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行政裁决)。主要理由为:(一)临江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你的陈述申辩权。(二)临江市住建局颁发临拆许字(200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于2012年取得土地使用证,在2009年取得拆迁许可明显违法。(三)金诚公司单独委托评估机构违法;评估机构依据2011年5月实地踏查原始资料进行评估不符合评估程序。(四)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裁决错误,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裁决。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台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以来,临江市拆迁管理部门多次与你商谈、组织调解,你已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你已就临拆许字(200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故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本案在评估机构选定前,临江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你送达了评估机构选择通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选择,也未另行选择,故金诚公司评估机构对你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评估报告向你送达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故临江市住建局依据该评估结果作出行政裁决并无不当。(四)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变更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对你81.6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调换92.6平方米门市房后,11平方米差价款由每平米4500元变更为每平米2500元;对你室内专修部分给予10903元补偿,充分保护了你的合法权益。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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