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9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殷旭升:
你诉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江市住建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白山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该判决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临江市住建局作出的临住建裁字[2012]1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行政裁决)。主要理由为:(一)临江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你的陈述申辩权。(二)临江市住建局颁发临拆许字(200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于2012年取得土地使用证,在2009年取得拆迁许可明显违法。(三)金诚公司单独委托评估机构违法;评估机构依据2011年5月实地踏查原始资料进行评估不符合评估程序。(四)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裁决错误,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裁决。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台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以来,临江市拆迁管理部门多次与你商谈、组织调解,你已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你已就临拆许字(200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故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本案在评估机构选定前,临江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你送达了评估机构选择通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选择,也未另行选择,故金诚公司评估机构对你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评估报告向你送达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故临江市住建局依据该评估结果作出行政裁决并无不当。(四)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变更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对你81.6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调换92.6平方米门市房后,11平方米差价款由每平米4500元变更为每平米2500元;对你室内专修部分给予10903元补偿,充分保护了你的合法权益。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