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郑文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松政房征补[2014]2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赵志伟
审判员 王宝忠
审判员 吴佳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