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焕然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吉行监字第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张焕然:

你因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虽然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属于合法经营的用益物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你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二)2010年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兴隆山建设综合保税区,政府征收过程中大面积圈地围界、清空居民,你工厂的员工、动力电和水相继被截断了,导致你的工厂停产,但未给予任何补偿。

本院认为,(一)你是基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以下简称61467部队)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而取得坐落在兴隆山镇朝阳村61467部队营区院内的房屋及场地承租权,该项承租权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范畴,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用益物权人,因此你主张你是用益物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当获得补偿的理由不成立。(二)你与61467部队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是2012年1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租金收条复印件显示房租交到2013年1月8日。2012年5月10日,61467部队向你发出通知,要求你搬出营区,但你拒绝迁出。2013年3月,61467部队诉至法院,要求你搬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长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出部队营区。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根据61467部队申请,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对你强制执行,将你所承租的61467部队房屋内物品搬出,房屋交还给61467部队。综上,你是2013年6月25日被法院强制执行才搬出61467部队的,已经超出约定的房地产租赁期限。因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61467部队签订协议置换部队土地的行为并未妨碍你的租赁权的行使,故你要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你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三)你主张因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兴隆山综合保税区,动力电和水相继被截断,造成你的工厂停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61467部队均否认实施过断水、断电行为,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你的相关补偿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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