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30号
原告佟某某,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法定代理人佟宝昌(系原告父亲),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徐毅岩,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波,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香森,该局民警。
第三人张某某,男,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佟某某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