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宝华:
你诉辽源市公安局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向辽源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辽源中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辽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复查。
你提出的申诉请求和主要理由有:公安机关认定你到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的证据不足,你本人只是路过天安门,带着上访材料并不等于实施了上访行为。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赔偿损失。
本院经复查认为,辽源市公安局西宁分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广场分局《训诫书》、驻京信访工作机构书面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你扰乱公共秩序,并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并无违法不当之处。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