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守成,男,194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盛世花园47号楼2单元504室。
上诉人孙守成因诉辽源市公安局不作为及赔偿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孙守成于十几年前向原审被起诉人辽源市公安局提出的是追查犯罪的请求,辽源市公安局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不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审查范畴。原审法院接受你提出的行政不作为及赔偿诉状之后,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环节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裁判结果没有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