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玉新,男,1946年10月20日生,
汉族,梅河口市人,住梅河口市解放街11委3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
委托代理人曹磊,梅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玉新因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邓玉新与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自愿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邓玉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玉新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玉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 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