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8号
董兆伦、王树菊、董广臣、王惠兰诉靖宇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补偿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白山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董兆伦、王树菊、董广臣、王惠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兆伦、王树菊、董广臣、王惠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