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其他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敏,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榆树市向阳路新民大街交会处。

委托代理人张誉夕,北京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敏因诉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榆政征决字(2012)第01号《榆树市人民政府西部新城区一期路网房屋征收决定》已公告,公告明确交代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敏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虽然对王敏房屋的评估基准点变更为2014年7月15日,但评估基准点的变更并不影响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同时,榆树市人民政府已经终止对王敏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决定对上诉人王敏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对王敏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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