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军,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终字第45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梅河口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新华街十四委十七组。

委托代理人孙志涛,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彬,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洪军因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洪军的委托代理人孙志涛、刘伟,被上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彬、张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经梅河口市人大审议通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梅政房征[2013]1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后由于征收程序上存在瑕疵自行撤销了该征收决定及对包括王洪军在内的42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2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对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先后出具证明,确认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征收项目符合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4年3月,梅河口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邀请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张贴在被征收房屋区域内。2014年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梅政房征[2014]4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审法院认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施的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系旧城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列入梅河口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履行了法定的征收程序。王洪军虽主张该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关于王洪军主张对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是否合理的请求,系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应解决问题,本案不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洪军的诉讼请求。

王洪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对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的征收不属于危房或旧城区改建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并未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征收程序违法等。

被上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辩称: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项目征收符合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已列入梅河口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梅河口市人大审议通过,该地块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洪军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2014年8月4日,梅河口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梅诚房评报征初评字(2014-5-7-1)号房地产征收初评估报告并向王洪军送达。王洪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现正在复核评估程序中。因对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王洪军于2014年7月7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除此之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一)2014年2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梅河大街百里花加油站东侧地块项目进行论证,经论证该项目符合旧城区改建的要求,并经梅河口市人大审议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经审核,分别出具了被征收地块符合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梅河口市城市总体规划、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证明。故该地块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履行了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拟订征收方案并进行论证、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程序,并在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情况下,作出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故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三)关于王洪军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安置补偿问题,因王洪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已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待评估程序终结后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或通过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洪军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王洪军要求撤销梅政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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