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兰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兰,女,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于春,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桂兰因诉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桂兰申请再审称,为解决开发商违法施工造成的噪音损害,再审申请人自2013年9月11日开始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从市政府信访到长春市环保局解决,连续投诉45天至2014年7月,但环保局不依法办事,其不作为造成再审申请人多病缠身、不能正常生活。要求长春市环保局赔偿其医药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长春市环保局接到王桂兰的的投诉后,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改正违法施工行为,并对施工单位处以行政罚款等法定职责。(二)为维护王桂兰的合法权益,长春市环保局积极协调王桂兰与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赔偿事宜。在长春市环保局协调下,跻强建工集团公司二个标段给付王桂兰2万元赔偿。(三)对于未能达成协议的赔偿问题,长春市环保局告知王桂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建设公司、四海建筑公司、金祥公司连带赔偿王桂兰2.6万元,现已经执行完毕。(四)王桂兰在此次复查中自述,在环保局的协调下,2014年7月至年末,施工单位给其2万元租房子;2015年开春给1500元;2015年7、8月份朝阳区环保局领导又督促开发商为其找房子,后又给其1.8万元。

综上,王桂兰主张长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桂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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