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85号
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村民委员会、大安市叉干镇民乐村李二屯村民诉被告大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白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