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龙井市就业服务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井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白石晶,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农民,住址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四组。
原审第三人延吉市振兴木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崔龙三,男,朝鲜族,1960年6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华委十一组。
原审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村民委员会诉原审被告龙井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龙井市就业服务局、延吉市振兴木业有限公司、白石晶、崔龙三参加诉讼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龙井市就业服务局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井市就业服务局申请再审称,吉林省民政厅吉民行批[2009]1号《关于将龙井市朝阳川镇划归延吉市管辖的批复》(以下简称吉民行批[2009]1号批复)内容为“经省政府批准,将德新村划归龙井市老头沟镇管辖”,明确了争议土地所属行政区域归龙井市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管理的规定》,龙井市和延吉市之间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只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决定,原审判决根据延州政办函[2009]5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龙井市老头沟镇德新村行政管理权划归延吉市朝阳川镇的通知》(以下简称延州政办函[2009]57号通知),判断龙井市人民政府对该案纠纷无行政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2009年1月4日,吉林省民政厅作出吉民行批[2009]1号批复,同意将龙井市朝阳川镇及其所辖的吉成村等18个村行政区域划归延吉市管辖,将德新村所辖行政区域划归龙井市老头沟镇管辖。由于德新村距离龙井市老头沟镇较远,不利于行政管理,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就医、就学等带来严重影响。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高行政效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10日下发延州政办函[2009]57号通知,根据延吉、龙井两市政府要求,经吉林省民政厅同意,州政府决定将龙井市老头沟镇德新村行政管理权划归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下发龙政函[2009]70号《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老头沟镇德新村行政管理权划归延吉市朝阳川镇交接工作的通知》。另查明,从2009年6月起至今,德新村实际一直由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德新村村民户籍所在地均改为延吉市朝阳川镇。根据上述文件及现实情况,延吉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地享有行政管理权。龙井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地的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龙井市就业服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井市就业服务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