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姜保义,男,现住白城市。
再审申请人姜保义因诉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立案侦查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保义申请再审称,深圳某公司老板对其投毒五年多,在白城犯下滔天罪行,原审法院应裁定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对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姜保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保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