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2号
董存绪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长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董存绪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认为,董存绪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