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张义,男,汉族,住洮南市。
上诉人张义因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吉红
审 判 员 周姝梅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