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洮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张义,男,汉族,住洮南市。

上诉人张义因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吉红

审 判 员  周姝梅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