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丹丹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迟丹丹,女,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岭县永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迟丹丹因与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岭县人社局)工亡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迟丹丹申请再审称:长岭县人社局作出的长人社认字【2012】2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撤销(2013)松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2012)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确认长人社认字【2012】2号《认定工亡决定书》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长岭县人社局受理工亡认定申请后,应对迟永军是否符合工亡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迟永军认定工亡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责令长岭县人社局重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迟丹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迟丹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寻 锴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