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华与抚松县住建局规划许可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3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孝华:

你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白山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裁定不服,以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的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被收回,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不具备起诉规划用地许可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但理由存在偏差,二审法院发现后已经作出纠正、说明。本案不具备法定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